而中国自近代开启的由封建专制政体转向现代民主政体的现代化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取道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人权,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世界中悠久的群体本位不可能被个人本位论取代,近现代中国的内忧外患和现代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又决定近现代中国展开的是面向全体而非个体的历史运动,再加之中国后来选择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为建国之本,全体的人人的自由与独立、权利与利益实现就成为优先选项。
(34)《论语·卫灵公》,同注(20),第188页。(42)如宋儒陆九渊所说:心只一个心,基本之心,吾友之心,上而千百载圣贤之心,下而千百载复有一圣贤,其心亦是如此。
(98)这种观念所包含的是,人的生存生计,亦不应妨碍万物之生生不息。以仁爱为本,及于民物。比如,皇天无亲,唯德是辅(68)。这正如毛泽东曾经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的,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对其剔除糟粕和吸收精华,是新文化发展的条件。(三)儒家文化在人权建设中是否有实际意义儒家思想起源于奴隶制社会,并在封建社会得到繁荣与发展,当然有许多与当时社会合拍、相互作用的东西,必然包含许多今天说来属于糟粕的内容。
对于民众,儒家一直主张富而后教之。(44)参见《孟子·告子章句上》,同注(20),第359、362页。随着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传统的盲文出版相比,新的无障碍格式在制作成本、受众范围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变化,完全可能吸引市场的投资。
该模式认为,人人都会有障碍感,尽管个人的具体障碍不同。(22)本文认为,不宜从这个角度揭示《马拉喀什条约》的正当性。关 键 词:马拉喀什条约 人权模式 残障 著作权 合理使用 2022年5月5日,《关于为盲人、视力损伤者①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正式实施。因此,我国法学界关于《马拉喀什条约》的大多数讨论由知识产权学者主导、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展开,主要是运用比较的方法讨论我国在制定操作细则时借鉴哪种模式为宜。
曾经作为残障权利委员会委员参与该公约缔结工作的特蕾西亚·德格娜(Theresia Degener)指出:《公约》第三条对多样性的重视是对人权理论非常宝贵的贡献,它表明,损伤不被认为是缺陷或者导致有损尊严的负面因素。修复的主要手段是医疗手段,故个人模式又被称为医疗模式。
当然,还应该有除外规定,确保电子版的提交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等配套设计。因此,人权理论是解读、实施该条约不可或缺的观念指引。《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创举在于,促成无障碍格式的跨境交换,如是,可以避免无障碍版本的重复开发,对于经济和技术力量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更有益处。简言之,残障观演进的基本脉络是:从特殊视角到平等视角。
(3)加强社会融合和文化参与。基于人权模式的残障观,对条约的解读应领会其促进平等的价值,不可误读为赋予残障者以特权。虽然人权模式的出现晚于社会模式,但在理论上,人权模式反过来为社会模式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伦理基础:何以障碍归因于社会?正由于损伤被承认为一种平等的生命样态,外部环境对该样态的接纳之欠缺,才成为一种障碍。(29)如今在日本,公共图书馆已经属于被授权主体的范围。
④20世纪70年代之前,残障被视为残障者的个人健康缺陷,研究的重点是如何修复、弥补这种缺陷,这种模式被称为个人模式。障碍是通过不必要地将我们隔离与排除于社会参与之外、从而强加于损害之上的。
因此,区分损害与障碍、强调去障而非增权,更符合条约的意图。毫无疑问,被授权主体的确定和建设,是实施该条约的重要保证。
二、残障观对《马拉喀什条约》目标解读的影响《马拉喀什条约》是一部与《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存在关联的条约,条约的开篇明确指出: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因此,《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所蕴含的人权模式的残障观,必然会体现在《马拉喀什条约》中。⑩当然,人权模式吸收了社会模式最有价值的内核,也承认障碍是个体损伤与社会环境交互的结果,其超越社会模式之处在于:对个体损伤采取了更积极的态度,不仅认为个体损伤不妨碍人权的享有与行使,还将损伤看作人类多样性中宝贵的一部分。⑤1976年,英国的身体损伤者反隔离联盟(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发表了《残障的基本原则》(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Disability)。在条约的实施中,亦不可过度采取特殊化的设计加剧残障者的社会疏离。如果完全依赖公益渠道,只能满足获取作品的基本需求,难以满足残障者对更优产品的差异化需求,而且这种被完全纳入特殊供给轨道的模式,也不利于残障者的社会平等与融入。条约的主要目的不是要限制著作权,而是尽可能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进入专题: 马拉喀什条约 人权模式 。(29)[日]半田正夫、纹谷畅男:《著作权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67页。
因此,该公约不仅仅承认‘残障是社会构建,也将损伤视为人类多样性和固有尊严的一部分。持此观点者援引的残疾定义都是从损伤的角度来表述的,在引用《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的定义时只选取了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而略去了后半句——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障者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如果采取更为宏观的概括来描述残障研究的发展,可以只划分为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31)这个问题的具体答案有赖于更细致的实证调查与分析,也可以分阶段作不同的处理,本文想突出提示一点:从促进平等的理念出发,在可行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鼓励无障碍版本的市场供给。
《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第4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将本条规定的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该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23)参见章忠信:《听觉与视觉障碍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检讨》,载(台湾)《中原财经法学》2006年第17期,第30页。(17)在这一方面,我国也有亟待改进之处。第一点强调的是对阅读障碍者遭受的挑战的认识,也就是对外部障碍的认识。
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国能够为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应有的保护,消除相关主体对跨境交流的顾虑。同时要注意的是,应当合理确定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为无障碍格式版本的跨境交换提供制度环境。
贫困救助不能通过限制私权来实现,否则无异于强制慈善。(21)上述给予阅读障碍者特权或更好待遇的立场虽然是善意的,但不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推广。
在各国著作权法中,都会包含为个人学习、研究、教育、创作之所需的权利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合理引用等,都是个体可以受益的合理使用。事实上,条约的英文标题分别使用了visually impaired和print disabled,确切的译法是盲人、视力损伤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如前所述,作品感知障碍是与衰老相关的,兼具障碍普遍性和需求普遍性的典型特征,是普同性最易于为社会理解的障碍类型。(19)有的观点虽然没有采用特权的表述,但也认为《马拉喀什条约》为阅读障碍者赋予了更好的待遇(20)。(16)这些思考在法外为残障研究提供了人文的基础。本文主张,将来可以根据障碍程度和作品类型进行分层设计,把有些利用方式纳入法定许可或强制集体管理,保留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4)削减贫困并提高对于国家经济的贡献。因此,我国将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可简单地认为限制范围越大越好。
结语:从物质无障碍到文化无障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把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为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虽然其中的信息交流无障碍可包括阅读无障碍在内的文化意义上的无障碍,但关于无障碍环境的一般理解还是偏重物理环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章忠信教授在分析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条款时指出:本条之立法目的不是保护经济上的低收入户,其所需要保障的,是视觉障碍者或听觉机能障碍者自由接触资讯的机会,而不是免费的机会,(23)并认为低收入者的经济保障与扶助,是社会福利制度解决的问题,不是著作权法的议题。
(32)如果条约起到了提示市场主体关注作品需求多样化的效果,刺激市场主体为了避免著作权限制而积极开发商业版本,条约的主要目的就实现了。(13)除了上述三种模式,还有很多分支的残障理论,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普同模式。